唐太宗约束皇权对法权的干预,不能归之于他的宽宏大量,应从隋末的风云变幻的斗争中去寻找原因。隋文帝晚年“喜怒不恒,不复依准科律”,上行下效,臣下如权贵杨素、大理寺丞杨远等人也任情废法,制造了大量的错案、冤案: “其临终赴市者,莫不途中呼枉,仰天大哭。”他们如此草菅人命,怎能不激化阶级矛盾?点燃人民的反抗怒火?法以致治,这指的是依法办事,严重破坏成文法,就会走向致治的反面,引起社会动乱。
隋末君臣乱法亡国的教训,对唐太宗不会不引起震动,他具有的“法者非朕一人之法,乃天下之法也”的开明守法思想,是约束皇权恣意横行的体现,可以视为隋末阶级斗争在他头脑里的曲折反射。
人情与王法。贞观年间较为守法的前提,除了较好地处理皇权与法权的矛盾之外,还恰当地处理了人情对法律的干预。封建统治者一方面制定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法律;另一方面,贪得无厌的阶级本性使他们不能满足法定权利的规定,往往于法外攫取更多的财富与特权,这就出现有法不依、知法犯法的司法弊病,一些圆滑墨吏也依人主喜怒断案,徇情枉法,破坏法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