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宁波,男子将310万拆迁款,存入银行定期,一年后前去取款,不料存款只剩下18万。原来,银行在男子不知情的情况下,将存款改成了基金,而银行表示,该产品不能中途违约,想要取款得再等一年,而且还有可能是负收益。(案例来源:小强热线)据朱先生表示,因老房子拆迁,自己得到了310万的拆迁款,当时不着急用钱,所以打算将钱存到银行。来到银行柜台后,柜员得知男子要存310万,赶紧将此事告诉了经理。经理闻言赶紧出来,亲自接待这位大客户,他告诉朱先生,近期他们正好搞活动,存定期的话,一年后不仅可以随时取钱,并且还有丰厚的利息。 而银行负责人却表示,因为购买的是鹏华公司的基金产品,因此通知也是有他们公司负责,因此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自己是在银行办理的业务,如果有什么情况,不应该是银行通知他吗?这明摆着就是在推卸责任。随后,朱先生拨打了鹏华公司的电话,询问相关情况,可对方的回复,与银行截然相反。鹏华公司表示,基金产品的时间到期,公司是不会主动联系银行的客户,一般都是由银行的客户经理通知,或者可以直接拨打公司电话进行询问。双方的回复,显然都是将责任踢给对方,于是朱先生找到调解员,希望能够与银行进行协商,然而面对调解员的疑问,银行负责人却说,对于这个产品,他们只是帮忙代销,所以没有必然的义务去通知客户。但如果从更好的服务客服,这个角度去考虑问题的话,他们也可以通知客户,因此负责人表示,朱先生没有收到通知,并不是银行的工作失误。而且这款产品,不支持中途违约赎回,要么另找客服,将朱先生的份额替换出来,要么就是再等一年到期后取出。而且因为这段时间,公司对于基金不做清算,所以并不能确定收益率,因此也有可能是负收益。银行给出的方案朱先生无法接受,于是将此事投诉到了金融消费者协会,由他们出面进行调解。(文中皆为化名) 3、朱先生办理的是定期存款业务,而银行承诺的也是定期存款,因此一年到期后,银行应当返还310万存款和相应的利息。《商业银行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,应当遵循存款自愿、取款自由、存款有息、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。民事合同要求双方自愿,订立合同要求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,朱先生是想与银行签订,定期存款合同,并非基金产品,因此双方订立的基金合同,存在欺诈因此属于可撤销。但银行与基金公司不存在欺诈,因此其中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,而银行应当将朱先生的本金及利息归还给他。对此您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关注@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。